江苏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2019年修订)
一、档案鉴定是甄别档案保存价值和决定文件材料取舍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认真做好。
二、档案馆要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划定全校各部门的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并进行公布和实施。档案保管期除会计档案具体规定年限外,其他档案定为三种保管期,即永久、长期(30年)、短期(10年)。
三、各部门立卷归档时即开始鉴定。凡属不归档材料即列为资料保存或剔除并造册销毁;凡属归档材料,依据内容和质量,对照保管期限表划定保管期;案卷中有不同保管期的文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保管期;档案保管期应在案卷封面和案卷总目录中标明。
四、对超过保管期的 档案要进行销毁鉴定。鉴定小组由档案馆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对到期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登记造册。鉴定后需继续留存的材料另行组卷。剔除材料办理销毁手续。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存毁。
五、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保卫部门派员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销毁清册及时归档。
江苏大学档案馆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