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公民享有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3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2、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